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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标注由“四不准”变成“十二不准”!新《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颁布_拜恩检测-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

发表时间:2021-06-07   来源:

在化妆品行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几乎是很多不法企业为了抢占市场,赢得消费者信赖的常见手段。此外,一些化妆品企业也会投机取巧,用一些含糊不清、混淆视听,让人容易产生误解的词汇来包装产品,或贬低同类。当然,关于化妆品包装上标注标签,国家也都有明确法规标准规定。像《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2009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对化妆品包装上的内容标签都有明文规定。但是,两项法规标准重点都是围绕标签应该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和介绍,对于禁用标注虽然有,但是不完善,这样就造成一些企业投机钻营,不法行为的发生。

化妆品标签

 

有关化妆品禁用标注的问题,其实在最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也有提及。但是就在最近,药监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从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了2021年第77号公告,也就是全新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版的实施。与2009版不同,这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实施的最大亮点就是第十九条,对化妆品禁用标注或宣称规定了12项“不准 ”。参考老版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内容,新版本有了更详细的、更条理化、更准确的描述。

 

一、《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2009版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 夸大功能、 虚假宣传、 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 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 其他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禁用标注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版

第十九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补充和说明。除了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也应该注意一下第十八条中要求,即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化妆品

 

根据第77号公告中的规定:未来从2022年5月1日起,凡是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就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之前已经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但是标签标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则要求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并且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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