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全新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对棉花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最大亮点就是要求棉花经营者需要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并且要求对超出水分标准的棉花进行技术处理。详情可参考条例中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纤维检验机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参考查看一下。
条例第八条规定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条例第九条规定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